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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估价师《案例与分析》总结:估价方法的选用

2010-10-15 10:20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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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估价的假设前提

  在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房地产估价,不仅要结合企业经济活动的特点来确定房地产权属是否发生转移,而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还应根据原用途是否合法改变,按“保持现状前提”或“转换用途前提”进行估价。

  无论保持现状还是转换用途,其共同点都是要保证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二者的差别是:在转换用途前提下是考虑估价对象单独使用时的最高最佳使用,在保持现状前提下是考虑估价对象作为企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的最高最佳使用。

  三、估价方法的选用

  (一)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估价

  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在估价时均按照房地产转让方式处理。企业在合资、合作时,一般应根据新设立公司的有关合资、合作协议,以及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分析房地产用途是否发生转变。如发生用途转变,则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分析考察项目的未来发展和经济效益情况,同时综合考虑更新改造的费用成本(含可能有的土地用途变更而需调整的土地出让金等),采用假设开发法和收益法进行估价;如果继续使用,即不转变用途,则在充分考虑项目的预期发展的可行性前提下,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估价。

  破产清算的房地产估价与抵押物处置类似,属于强制处分。由于是出于迅速变现的需要,购买者的选择范围受到限制,其交易情况属非正常的公开市场交易,因此可能实现的市场价值较公平市价低很多,其估价结果可低于市场价值。

  (二)房地产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估价

  这一类房地产估价主要用于企业在联营活动中,确定以房地产作为出资的出资方的分配比例。因此,估价时要充分考虑联营各方协议的具体条件,结合房地产的未来使用方式进行估价。估价方法视具体情况一般可用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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