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水运交通事故的等级
(三)水运交通事故的等级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人员伤亡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将水运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表,但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水运交通事故分级标准
船舶种类 | 重大事故 | 大事故 | 一般事故 |
20000总吨以上或14704kW以上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 | 1.死亡l一2人 2.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以上至15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至70万元以下 |
10000总吨以上 20000总吨以下或7352kW以上 14704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至13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 |
5000总吨以上 10000总吨以下或3676kW以上 7352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 元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 |
3000总吨以上 5000总吨以下或2206LW以上 3676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至75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 |
1500总吨以上 3000总吨以下或1103kW以上 2206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以上 | 1.死亡l一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至6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 |
1000总吨以上 1500总吨以下或735kW以上 1103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4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 |
500总吨以上 1000总吨以下或 368kW以上 735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以上至35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3万 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 |
300总吨以上 500总吨以下或 221kW以上 368kW以下 | 1.死亡3人以上 2.船舶沉没、全损或无 修复价值 3.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以上 | 1.死亡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 以上至25万元以下 | 1.人员有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5万 元以上至6万元以下 |
注: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表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或本级;“以下”不包括本数或本级。
3.船舶等级的划分:拖船按主机额定功率划分,其他船舶按总吨划分,既未核定吨位又无功率的船舶按载重吨比照总吨划分。
1990年10月20日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发出《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船舶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旅客、船员、货物)安全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4类。
(1)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3)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4)其他因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故也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潜在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