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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生产技术》:运营应具备的条件

2010-10-15 16:49  来源:  字体:  打印

  (3)运营应具备的条件

  1)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有游乐设施生产许可证及有关证明。

  2)游乐设施购置应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原始记录应完整规范,不得涂改。进口的游睡设施应有海关报关单和商检合格证书。

  3)产品须有使用、安装说明书,检查维修说明及图样;须有铬牌及产品编号;须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须有执行标准代号、产品合格证、规定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等;

  4)新产品投入运营前,须经国家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营。

  5)游乐设施施工、安装、调试、负荷试验应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并有检验合格的报告。

  6)运营单位须有各类游乐设施管理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及相应的人机安全紧急救护预案。

  7)操作、管理、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

  8)各类游乐设施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运营编号,操作、维修者姓名,设备验收、保管、施工、安装、调试、负荷试验情况,运行过程及定期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与处理情况。

  9)运营场所须在明显位置公布游客须知、操作管理人员职责。

  (4)管理制度

  运营单位应制定系统、协调、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有关人员的安全职责;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其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作业服务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制度;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报检制度;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制度;紧急救援演习制度;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运营单位必须对游乐设施严格执行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游乐设施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使用单位没能力进行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双方必须签订维修保养合同,接受游乐设施维修保养委托的单位应对其维修保养质量负责。

  (5)环境条件

  (1)游艺、游乐场所应地面整洁、无杂物,符合卫生城市的指标规定;室内场所采光照明、通风、除尘、防振、消防、降低噪声、防疫消毒等应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2)游艺、游乐场所各类管理、服务人员应着工作服,佩戴服务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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