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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技术》:水运交通安全技术

2010-10-20 11:38  来源:  字体:  打印

  第三节水运交通安全技术

  一、水运交通事故及其类别

  随着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水运业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船舶数量不断增多,航行密度不断增大,航行环境在不断恶化。船舶日益趋向大型化、专业化,船舶航速不断提高,增大了船舶发生事故的风险。

  水运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不但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而且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经济损失,有些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因此,人们非常关注水运的安全性、船舶的可靠性。

  (一)水运交通事故的定义

  水运交通事故的概念源于“海事”的概念。关于海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有关的事务”,英文常用Maritime或Marine,如海事法(Maritime Law or Marine Law)。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运输等所有与海有关的事务;狭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英文常用Marine Casualty或Marine Accident,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都属于狭义的海事。

  由于我国不但有广阔的海上水域,而且还包括广大的内陆水域,因此,将狭义上的海事概念拓展为水运交通事故,它既包括发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见,所谓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本书中,将水运交通事故与海事视为同一概念,在后面的叙述中不再加以说明)。

  (二)水运交通事故的分类

  世界各国对海事的分类都有规定,尽管细节不同,但基本原则相同。我国《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对水运交通事故进行了界定。

  (1)碰撞事故。碰撞事故是指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事故。碰撞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船舶受损、船舶沉没等后果。碰撞事故的等级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2)搁浅事故。搁浅事故是指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损害的事故。搁浅事故的等级按照搁浅造成的停航时间确定:停航在24h以上7d以内的,确定为“一般事故”;停航在7d以上30d以内的,确定为“大事故”;停航在30d以上的,确定为“重大事故”。

  (3)触礁事故。触礁事故是指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事故。触礁事故的等级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确定。

  (4)触损事故。触损事故是指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渔棚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的事故。触损事故可能造成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损失。

  (5)浪损事故。浪损事故是指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的事故。也有人称之为“非接触性碰撞”,因此,浪损事故的损害计算方法可参照碰撞事故的计算方法。

  (6)火灾、爆炸事故。火灾、爆炸事故是指因自然或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爆炸造成损害的事故。同样,火灾、爆炸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船舶损失等。

  (7)风灾事故。风灾事故是指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的事故。

  (8)自沉事故。自沉事故是指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的事故;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不属于“自沉事故”。

  (9)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水运交通事故。例如,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船舶沉没;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导致船舶全损等。

  但是,船舶污染事故(非因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以及船员、旅客自杀或他杀事故不作为水运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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