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生产技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修改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 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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