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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技术》:井下电气设备

2010-10-22 11:32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井下电气设备的类型及选用规定

  为了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电能,不论是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均须采用矿用电气设备。矿用电气设备分为矿用一般型和矿用防爆型两类。

  1.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

  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应符合GBl2173-1990《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的规定。矿用一般型适用煤矿井下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或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

  2.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适用于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分类。 I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这些设备外壳的明显处都有在这种场所使用的电气设备的特别标志“Ex”。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系列标准

  (2)煤矿常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矿用隔爆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I;矿用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ib I(或Exia 1);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d [ib]I (或Exd [ia]1);矿用增安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 I;矿用增安兼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为Exe [ib] I.

  3.矿用型电气设备的选用

  矿用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带电的矿用电气设备,严禁在井下开盖检查或检修,严禁带电搬迁或运输。

  井下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矿用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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