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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划分

2010-10-21 14:14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特殊行业或者领域的事故等级划分

  公安、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都制定有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航飞行事故分级标准,如《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对铁路交通事故的分级作出了规定。这些分级标准有的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应进行调整修订。但事实上,这些分级标准仍在行业或领域内使用。现将这些分级标准介绍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

  1 99 1年1 2月2日,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 99 1]1 1 3号)将道路交通事故分为4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 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 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 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2.火灾事故

  1 996年1 2月3日,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 996]82号),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3类:

  (1)特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1 0人以上(含1 0人,下同)事故;重伤2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20人以上事故;受灾5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1 00万元以上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事故;重伤1 0人以上事故;死亡、重伤10人以上事故;受灾30户以上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事故。

  (3)一般火灾,是指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

  3.水上交通事故

  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5号令《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将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特大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分类见

表-交通事故统计方法

船舶吨位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3 000总吨以上或
主机功率3 000 kW
以上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
元以上。 
死亡1—2人;或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
元以下,300万元以
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
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以下,50万元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
故等级以上的事
故。 
500总吨以上、3
000总吨以下或主机
功率1 500 kW以上、
3 000 kW以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
元以上。 
死亡1—2人;或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
元以下,50万元以
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
接经济损失50万元
以下,20万元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
故等级以上的事
故。 
500总吨以下或主
机功率1 500 kW以
下的船舶 
死亡3人以上;或
直接经济损失50万
元以上。 
死亡1-2人;或
直接经济损失50万
元以下,20万元以
上。 
人员有重伤;或直
接经济损失20万年
以下,10万元以上。 
没有达到一般事
故等级以上的事
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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