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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小抄27

2010-10-14 10: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61、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62、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63、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64、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5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上过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265、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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