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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十二

2010-10-20 14:1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四)必须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这是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的具体落实。要保证建设施工安全,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投入。安全投入不足的直接结果,必然是降低工程造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甚至导致建设施工事故的发生。工程建设中改善安全作业环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其相应资金一般由施工单位承担,但是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一是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是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条件,该项费用已纳人工程总造价,应由建设单位支付。二是建设工程作业危险复杂,要保证安全生产,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投入,应由建设单位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和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符合《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据此承担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随意降低取费标准。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工艺和施工规范的要求选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环保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但实践中违反国家规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利益驱动的,建设单位干预施工单位造成的。施工单位购买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对施工安全和建筑物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为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禁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2)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防护网、棚)搭设(设置)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安全措施费用计划。

  (5)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

  (6)拟进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7)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花名册。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所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应当真实、有效,能够反映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准备情况、达到的条件和施工实施阶段的具体措施。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后,应当尽快派员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

  (七)关于拆除工程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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