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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五

2010-10-20 11:3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

  (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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