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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小抄23

2010-10-14 10:5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221、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2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2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审查。

  224、第二审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25、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26、证据种类:书、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227、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228、证据保全方法: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记录证人证言;对文书、物品等进行录像、拍照、抄写或者用其他方法加以复制;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获取的证据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229、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调查收集。

  230、开庭质证:书证应交原件。物证应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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