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了解并领取一建资讯及资料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一级建造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2011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预测考点辅导6

2010-10-09 11:0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1Z02043熟悉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 2条规定,“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阅读排行

更多
招生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