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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辅导资料:电气安全管理制度2

2010-10-11 10:4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4.1.12.8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和高度来决定安装避雷针的高度和数目。

  4.1.12.9独立避雷针,避雷线的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欧姆。

  4.1.13当气候条件恶劣时,应停止户外电气作业,不得已而紧急抢修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雷雨天气需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4.1.14变电所必须制订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其中明确规定。

  4.1.15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超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距离。

  4.1.16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4.1.17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4.1.18凡电气设备和线路无电应作有电看,严禁以手随便触摸。

  4.1.19未经试验合格的一切电气安全用具禁止使用。

  4.1.20在坠落高度2米以上工作时,须办好登高作业证并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1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为15米、10KV以上为3米。

  4.1.22架设临时电气线路规定:

  4.1.22.1各部门需要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必须先填写“临时线申请单”。

  4.1.22.2“临时线申请单”由部门安全员负责填写,安装人和使用保管人一定要本人亲自签字。

  4.1.22.3“临时线申请单”由安全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为一星期,超过一星期的,要办理延期手续。

  4.1.22.4使用期限超过两个月的固定临时线,要经过安全部门批准。

  4.1.22.5使用临时线路一定要在“临时线申请单”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不得超时。

  4.1.22.6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电气线路,应执行本厂“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1.22.7临时电气线路应由持证电工架设安装,电工凭“临时线申请单”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架设。

  4.1.22.8临时电气线路安装完后,要经使用保管人验收合格才能使用,在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保管人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人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请电工解决,他人不得乱动。安装电工在使用期内每星期至少检查一次。

  4.1.22.9电焊机、砂轮机等产生明火的电具接线,应具有相应等级的动火证后,电工方可接线。

  4.1.22.10经审批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不应架设在可燃、易燃物的上方,与水管、蒸汽管、门窗等应有0.3米以上水平垂直距离,与道路交叉处离地高度不低于6米。架设在户内离地高度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

  4.1.22.11临时电气线路到期后,由原安装人拆除,严禁使用保管人私自拆除。

  4.1.23移动电具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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