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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资料: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十四

2010-10-20 14:15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第三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受原国家经贸委委托,2003年3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确定并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覆盖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必须遵守这部行政法规。

  2.排除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三)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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