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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契税的税额计算

2010-10-13 22:41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税额计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土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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