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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前练习8

2010-10-14 09:25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31.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A.5% - 10%
  B.10% - 20%
  C.10% - 30%
  D.20% - 40%

  32.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耕地占用税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  ) % .
  A.30
  B.40
  C.50
  D.60

  33.房产税采用(  )。
  A .比例税率
  B .累进税率
  C .定额税率
  D .差额税率

  34.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是( )。
  A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B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C .存储公积金的银行
  D .财政监督体系

  35.某人欲购一套价格为 80 万元的住宅,拟申请 10 年期 20 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其贷款利率为( )。
  A.3.6%
  B.4.05%
  C.4.14%
  D.5.04%

  36.公有住房出售时,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的( )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A.1%
  B.2%
  C.3%
  D.4%

  37.业主大会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 )以上通过。
  A.1/2
  B.2/3
  C.80%
  D.60%
  
  38.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 )的方式进行。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A 和 B

  39.《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A.1
  B.2
  C.5
  D.3

  40.行政赔偿的时效为( )年。
  A.1
  B.2
  C.0.5
  D.3

  第31题试题答案:C 知识点:第八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考点5:房产税; 房产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设定的,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凡是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2.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课税依据 (1)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2)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4.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对符合规定的某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第32题试题答案:C 知识点:第八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考点8: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3.税率和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具体分4个档次: (1)以县为单位(下同),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含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元至10元; (2)人均耕地在1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3)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税额范围内,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核定。 4.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计算征收。 5.加成征税 根据有关规定,加成征税政策主要有以下三项: (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2)对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过两年不使用的加征按规定税额2倍以下的耕地占用税。 6.减税、免税 在某些情况下,耕地占用税可以减、免。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7.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 纳税人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33题试题答案:A 知识点:第八章 房地产税收制度与政策 ☆☆☆☆考点5:房产税; 房产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设定的,以房产为课税对象,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 凡是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2.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3.课税依据 (1)对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 (2)对于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4.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5.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对符合规定的某些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第34题试题答案:B 知识点:第九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考点4: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是指该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管理研究,依法做出决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是指各城市依法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职责。住房公积金的运作体制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关键和中心环节。管理中心是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项决策的执行机构,是住房公积金运作管理部门,是运作管理住房公积金的主体。 银行专户存储: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专项存储住房公积金,并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财政监督: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财政监督是以财政监督为代表的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职工和单位监督、社会监督。此外,还要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其目的是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和专项使用性,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行为。

  第35题试题答案:C 知识点:第九章 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政策 ☆☆考点9: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免税; 职工个人及其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其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36题试题答案:B 知识点:第十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22:维修基金的筹集; 维修基金的筹集分以下两种情况: 1.商品房销售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纳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缴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2.公有住房出售 公房出售以后,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双向筹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该部分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缴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37题试题答案:A 知识点:第十章 物业管理制度与政策 ☆☆考点13:业主大会的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召开,一般一年召开一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38题试题答案:D 知识点:第十一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相关法律 ☆☆☆考点4:合同的订立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明确,即表达出订立合同的意思,包括一经承诺合同即可成立的各项基本条款;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第39题试题答案:A 知识点:第十一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相关法律 ☆☆☆考点15:对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给被侵害人造成损失的,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有下列情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处罚: 1.假冒和仿冒行为。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假的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40题试题答案:B 知识点:第十一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相关法律 ☆☆☆考点24: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行政赔偿的时效为2年。我国行政赔偿以实际损害为主,实际损害包括人身自由的损害、生命健康的损害以及财产的损害,尚不包括政治权的损害、精神方面的损害等。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侵犯人身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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