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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辅导: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

2010-10-13 23:1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

  (5)房地产企业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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