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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资料:立项阶段

2010-09-20 10:18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2.立项阶段

  立项阶段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达新工作项目计划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上报的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审查、确认。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和公布,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达和公布。

  3.起草阶段

  起草阶段自标委会及分标委收到新工作项目计划起,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单位或者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安标委及分标委要根据标准项目的不同,及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尽快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安标委及分标委秘书处要尽快通知标准起草单位负责人或者标准起草主要人员,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快启动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标准起草主要由一个单位承担的,要求单位负责人组成本单位的有关人员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必要时,应当邀请其他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标准起草由多个单位承担的,由主要起草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工作组的成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业务,了解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并具有较强的文字

  表达能力。标准工作组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工作组名单应当报标委会或分标委备案。

  (2)拟定工作计划

  起草标准工作组成立后,应首先制定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和范围的确定;制修订标准的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工作安排及计划进度;工作组内部具体人员的分工;调研计划及试验初步安排;与外部协作项目和经费预算等。工作计划一定要具体,清楚表明计划的进程,何时提出标准初稿,何时开始征求意见,何时提交送审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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