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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不予注册的规定

2010-09-20 09:18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三)不予注册的规定

  《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办理初始注册的程序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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