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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考试预习知识点:延续注册的规定

2010-09-20 09:19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五)延续注册的规定

  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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