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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

2010-09-20 10:17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二、安全生产标准制定修订程序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不仅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作,而且需要大量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标准制定修订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开展,是保障标准编制质量,提高标准水平,实现标准制定修订过程的公平、公正、协调、有序的基础和前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修订程序和制定程序基本一样,没有预阶段,起草阶段改为修订阶段。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一样,不同之处,行业标准有一个备案阶段,需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预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这一阶段自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其他标委会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提案起,到新工作项目建议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止。

  (1)制定修订标准的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下列条件范围之内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可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的立项:

  1)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定的;

  2)在安全生产标准范围之内的;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促进作用的;

  4)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推动作用的;

  5)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的;

  6)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市场准人的。

  (2)制定修订标准的建议

  为保证标准立项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提出制修订安全生产标准项目时,应当同时提供立项建议书,其内容包括:

  1)制订或者修订的必要和可行性;

  2)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3)标准的主要内容;

  4)完成时限;

  5)其他有关情况。

  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还需提交国家标准草案及工作大纲。

  (3)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

  标委会设有分标委的,企业、科研院所、协会、学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当根据需制修订标准的内容首先向相应的分标委提出申请,如涉及煤矿安全方面的标准,应当向煤矿安全分标委秘书处提出申请;涉及化学品安全方面的标准,应当向化学品安全分标委秘书处申请;如涉及安全生产标准的内容不能归人相应分标委的,可以直接向安全生产标委会秘书处申请。另外,如涉及其他标委会管辖的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可以向相应的标委会及其分标委提出申请。

  标委会和分标委应当根据贯彻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标准化“十一五”规划纲要》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对提出的标准立项建议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后按照规定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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