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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知识点:变更注册的规定

2010-09-20 09:20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六)变更注册的规定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执业证;

  3.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者解聘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七)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4.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注销注册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1.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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