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学习
建设工程教育网

APP学习更便捷

建设工程教育网

微信公众号

010-82326699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房地产经纪人 扫码并回复房地产经纪人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经纪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复习:处置方案

2010-09-17 14:58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处置方案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建设工程教育网2021年房地产经纪人新课已开通,网校总结多年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房地产经纪人考试重点、难点,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帮助考生高效备战2021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打造全新课程套餐!立即查看>>

阅读排行

房地产经纪人招生方案
微信二维码活码

立即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报考指导

考情速递

备考计划

帮你选课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更多问题咨询客服

我要咨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