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房产概述之房地产经纪人员2
1、房地产经纪人有权依法发起设立或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关键岗位的工作。
2、指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行各种房地产经纪业务。
3、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授权与客户订立房地产经纪合同等重要业务文书,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并获得合理报酬。
4、房地产经纪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人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指通过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注册证书,1、在房地产经纪人的指导和监督下,从事房地产经纪具体活动的协助执行人员。2、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的行政区域内从业。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我国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注册制度,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才能以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004年6月29日,原建设部印发了《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43号),决定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工作转交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2004年7月更名为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与房地产经纪行业自律管理结合了起来。
按照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经所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管理机构)递交注册申请,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上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审批。准予注册的人员,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并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2)无犯罪记录。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岗位上工作。
(4)经所在经纪机构考核合格。
另外,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内未进行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一次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取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继续教育合格证书,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一个注册有效期为3年,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内参加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或者其指定机构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业务培训,达到继续教育标准,方可申请延续注册,换发新的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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