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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房产概述之房地产经纪人员13

2010-09-17 16:58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三)诚实守信

  房地产经纪人员提供的服务主要是促成他人房地产交易,这种服务实质上是一种以信息沟通为主的动态过程。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员要促成交易,首先必须使买卖双方相信自己。但是,与普通的商业服务业相比,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就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不实际占有具有实体物质形态的商品,要想使买卖双方相信自己的最基本要素就是:诚。

  “诚”的第一要义是真诚,即真心以客户的利益为己任。一些成功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总结经验时常说自己的任务就是为客户寻找最合适的交易对象。这种真诚不仅仅靠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语言来表达,更主要的是以行动来体现,其中最主要的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方式和服务费用收取上。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佣金为惟一的收入来源,并且以成交为收取佣金的前提,这就表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大方向一致,客户自然会相信房地产经纪人员会尽最大力量为自己寻找交易对象。因此,一个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在交易商品未成交时即收取所谓的“看房费”,或者获取佣金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往往会失信于客户。所以,从“真诚”的要求出发,房地产经纪人员一定要树立“不成交不收费”、“佣金是惟一收入”的观念。

  “诚”的第二要义是坦诚,即诚实地向客户告知自己的所知。房地产市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市场,普通客户常常无法了解其实质,因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该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帮助客户。当出现一些可能不利于成交的因素时,应诚实地向客户告知。

  房地产经纪人员应牢固树立“信用是金”的思想观念。一方面,要言必行,行必果;另一方面,应注意不随意许诺,避免失信。房地产交易是一个持续较长的动态过程,许多环节都有一个先预约、后执行的过程,因此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从事经纪服务的过程中会不断遇到需要事先约定或承诺的情况。如约定看房时间、承诺代办交易过户登记手续、代管买家付现的房款等。如果这类约定和承诺不能如约履行,必然影响买卖双方的交易,并在损害客户利益的同时损害经纪人员及其机构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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