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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规辅导: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2010-09-16 11:09    【  【打印】【我要纠错】

    【网络综合 - 招标师考试】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合同终止的概念和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终止或合同的消灭,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造成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合同终止后,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因其一方或各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解除可以概括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前者如《合同法》第94条内容,后者可分为双方协议解除以及单方行使约定解除权。

    1)、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中的解除权发生条件以及其具体条件的行使、效力和消灭均由法律直接规定。

    约定解除权的发生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在当事人对某一事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可以使用法定解除权的有关规定作为补充。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解除权作出相应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条件是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对《合同法》上法定解除条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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