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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规辅导:违约责任

2010-09-16 11:01    【  【打印】【我要纠错】

    【网络综合 - 招标师考试】

    (1)、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

    违约责任即为违反了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和无免责事由两种,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条件,后者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违约行为据其形态大致可分为四类:

    ①、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②、履行迟延,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时间上的不当履行。

    ③、不完全履行,分为瑕疵给付与加害给付。

    ④、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2)、归责原则。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应当采用何种方法,即为归责原则。在合同法原理中,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等理论。我国《合同法》在立法中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来认定违约行为。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当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所致,而不考虑违约方的主观态度是故意或者是过失。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构成违约,相对方可以请求: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还可采取其他一些补救措施,包括:防止损失扩大、暂时中止合同、要求适当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担保债权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或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承包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承包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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