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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法规辅导:发包与承包

2010-09-16 10:41    【  【打印】【我要纠错】

    【网络综合 - 招标师考试】

    (1) 、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等。

    建设工程的发包——通常是指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全部或部分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建设工程的承包——是指具有从事建设活动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业务,进行工程建设,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采取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

    (2)、与发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1)、发包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建设工程的发包主体包括: ①建设单位; ②总承包单位

    2)、 建设工程发包有两种方式:一、是招标发包二、是直接发包

    3)、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的发包规定了若干禁止性规定:①、禁止限定发包。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②、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③、禁止干预建筑材料采购。

    依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与承包有关的法律规定

    1)、承包的主体——是指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2)、承包的方式——按承包的内容与方式不同,可分为总承包与分承包;按承包主体的数量不同,可分为独立承包与联合承包。

    3)、有关承包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①、禁止非法转包。

    ②、禁止违法分包。

    (4)、建设工程的计价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1)、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对于不同阶段通常有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等表现形式,一般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2)、工程结算计价。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竣工结算。

    (5)、与发包和承包有关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区别于其他法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承担建设工程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还包括行政管理机关;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第二,实施了建设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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