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05 13:31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1.0.4条(强制性条文)规定,焊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承担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的,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生变化时,应针对该设备操作要求进行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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