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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置

2016-07-04 13:43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物权法》确定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013年12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能的通知》,确定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等协同国土资源部分别指导房屋、林地、海域登记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由国土资源指导。对地方登记机构职能,该通知要求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将不动产登记职能统一到一个部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因此,在中央层面,国土资源负责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在地方层面,不动产登记机构如何设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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