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4 13:43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应当从全国房地产估价报告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估价报告进行评审。自2013年10月16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受理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
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具体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机关、初审机关要根据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机关在提出初审意见前,要将申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在初审机关信息网及许可机关信息网上公示10天,认真听取社会、业内意见。对反映的问题,经认真调查核实后,方可出具初审意见。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要将申请机构名单及时在许可机关网上公布,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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