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01 14:06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出具报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咨询。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和说明,包括房屋征收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等。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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