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30 19:18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征收土地批准权限的规定:
①征收土地实行两级审批制度,即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③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
④其他用地和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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