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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2016-06-30 13:42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物权除因种类不同而有各种不同的效力外,有下列共同效力。

  (1)排他效力。它是指同一标的物,不允许有性质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如甲就某一标的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则乙不能再说该物享有所有权。

  (2)优先效力。它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包括:

  ①就同一标的物,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②在物权与物权之间,也有效力强弱的问题。一般来说,性质相容的物权并存时,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3)追及效力。它是指物权成立后,无论其标的物辗转落入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行使其权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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