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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强制拍卖的特点

2016-06-30 13:42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与任意拍卖相比,强制拍卖有如下特点。

  (1)国家强制性。这是指对被执行财产的拍卖是由法院根据国家赋予的执行权而强制进行的,被执行人是否同意不影响拍卖的进行。

  (2)标的的非自有性。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拍卖的不是法院自有财产,而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强制拍卖区别于任意拍卖的一个基本特点,它决定了强制拍卖要遵守一系列不同于任意拍卖的特殊原则和规则,如法院处置权限定原则,限定拍卖佣金规则等等。

  (3)主体的特定性。这是指在法院强制拍卖的委托拍卖合同的双方是法院和拍卖机构这两个特定的主体。法院和拍卖机构容易形成长期固定的合作,减少寻找了解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有助于二者合作效率的提高

  (4)目的的利他性。这是指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财产,其目的不在于通过拍卖为自己营利或实现其自身的其他经济目的,而是在于一方面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目的利他性特点决定了法院强制拍卖需要遵循一些有别于任意拍卖的特殊规则。

  (5)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这是指在法院强制拍卖中,法院比拍卖机构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即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法院享有中止拍卖的权利(即合同法上的单方中止履行的权利)、撤销拍卖委托的权利(即合同法上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严格监督拍卖程序的权利以及对拍卖结果的单方确认权,而拍卖机构则不享有同样或类似的权利。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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