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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制度与政策》: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2016-06-30 13:42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至于何为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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