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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估理论与方法》:成本法适用的估价对象

2016-06-28 13:42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适用对象:新开发的房地产,旧的房地产,在建工程,计划开发的房地产,很少发生交易而不适用市场法,没有经济收益或没有潜在经济收益而限制收益法运用的房地产,例如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行政办公楼、军队营房等以公益、公用为目的的房地产,特别适用成本法估价。

  化工厂、钢铁厂、发电厂、油田、码头、机场之类,有独特设计或者只针对个别使用者的特殊需要而开发的房地产,单独的建筑物或者其装饰装修部分,通常也采用成本法估价。

  不适用的对象——建筑物过于老旧的房地产。成本法估价比较费时费力,测算估价对象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都有较大的难度,尤其是那些建筑物过于老旧的房地产。如果一个建筑物已很破旧,基本上没有了使用价值,这时就不宜采用成本法估价。这种情况下,对于建筑物,一般是根据拆除后的残余价值来估价;

  对于整个房地产,一般是采用假设开发法,根据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来估价。

  因此,成本法主要适用于评估建筑物是新的或者比较新的房地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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