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6 13:39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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