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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2016-06-12 15:12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生效

  依法登记生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生效;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行为的生效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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