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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

2016-06-12 15:12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打印】【我要纠错】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不得以主体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变更。

  ◆变更内容约定不明视为合同未变更。

  合同权利的转让(P132)

  ◆不得转让的权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人身性质);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建设工程合同和监理合同);

  ◆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抗辩、抵销、担保等)随之转移,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人身损害赔偿)。

  合同义务的转让(P133)

  ◆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中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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