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12 15:12 建设工程教育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不具体,可制定地方标准;
对直接涉及人民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
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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