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5 19:51 来源于网络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在工程实践中,有些设计出于对围护结构要求的误解,把本不满足围护结构要求的构件或构造当作围护结构的一部分,或把原本不该分开的两个区域分成了两个防护区,比如,在计算防护区容积时,有的设计不去计算防护区吊顶以上的部分;有些区域在吊顶以上或地板下的部分是完全贯通的,甚至,有些空间之间的隔断固定不牢固,经受不起超细干粉灭火剂喷射时产生的压力而倒塌(两个防护区瞬间变为一个区了),而设计者仅凭中间部分有隔断,就把它们划作为不同的防护区。这里出现的问题就是对于防护区围护结构密封性要求认识错误或认识不清。
事实上,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封性是保证在实施喷放超细干粉灭火剂灭火时,防护区内的灭火剂必须达到和维持必要的浓度,实现有效灭火的必要条件。对于任何防护区来讲,完全的密封有时是不可能做到的,为了避免内部超压,适当的开口泄漏也是必要的。但我们需要避免的是过大的开口和把一些无法确保密封的结构作为围护结构使用(虽然在DB37/T1317-2009标准中列出了不密封度的补偿系数)。例如:常用的轻质或不加固定的吊顶在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时会很容易被掀动,因此,不能作为围护结构使用。需要时,就应该将其上部空间计为同一个防护区的容积。
因此,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应确保防护区的密封性,在无法防止超细干粉灭火剂在喷放时过量扩散流失以至于影响灭火效果的的结构不应作为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实在无法避免时,应采用加大灭火剂喷放量的方法(直接计算该部分空间的容积,而不是采用补偿方法),以达到弥补灭火剂流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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