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7 11:54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一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使用。
(2)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3)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考试合格的专门人员担任。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应清楚了解单位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号。
(4)系统正式启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①系统竣工图及设计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②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
③操作使用规程。
④值班员职责。
⑤记录和维护图表。
(5)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将上项所列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归档保存。其中试验记录表至少应保存5年。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运行。如一旦中断,必须及时通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7)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连续正常运行和可靠性,使用羊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定期检查试验程序,并依照程序对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试验。在任何试验中,都要做好准备和安装,以防发生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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