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7 11:42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储存化学危险物品数量较大的大、中型仓库,必须设置在人口稀少的地区,不允许设置在人口聚集的城镇市区。公安部颁布的《仓库防火管理规则》明确规定:“危险物品仓库、易燃物资仓库不准设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区域内。”1994年由公安部发布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也规定了“新建、扩建、改造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安全地带。”
(2)属于工厂、企业的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场所,还须注意以下几点:
①不可设置在工厂、企业的中心地带。
②不可设在人员密集的场所附近。
③不可设在人员、车辆进出频繁的交通要道附近。
④不可设在食堂、明火作业场所、变电所和电表间附近。
(3)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必须单独建造,将仓库区与行政管理、生活区、辅助区分开设置。即使是小型仓库也不宜与其他用途的房屋相毗连。并不得将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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