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1 09:2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2005年版【高规】7.4.6条规定,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可以不设消火栓。但自动喷水设不设?规范没有明文规定。对此,设计人员有不同理解,有人认为:既然消火栓都可以不设,那么自动喷水也可以不设。但是,仔细研究2005年版【高规】7.6.2条、7.6.3条的条文规定,可以得出:一类高层建筑应设,二类高层建筑可以不设的结论。因为7.6.2条规定,一类高层建筑除了该条指明的几个部位可以不设以外,其它的均应设(并未指明设备层可以不设)。而7.6.3条规定,二类高层建筑应在该条指明的几种部位设(并未指明设备层要设)。这两条又都是新修订的强制性条文,我们认为工程设计应当严格执行。虽然在设计届对此也有一些不同观点和争议,但在当前的消防审查工作中,我们是按此掌握的。
除了属于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理由以外,还考虑到一类高层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扑救难度、和人员疏散难度,都比二类高层建筑大的多。2005年版【高规】建筑部分6.1.13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由此条可以推断,一类高层建筑在万一发生火灾时,其中设备层的部分空间,可能会临时用于人员的紧急避难和疏散用途,要求其中的消防设施配备齐全,也属情有可原。另外,从实际情况看,一类高层建筑设备层中,不但有各种管线和电缆桥架等,因设备层层高2米左右,人完全可以在内站立行走,有的单位甚至在内存放一些废旧物品。确有一定的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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