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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给排水知识: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管理办法总则

2015-03-31 11:43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本市民用建筑领域的应用,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京政发〔2009〕43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太阳能热水系统是指把太阳辐射能转换成热能用以加热水并输送至各用户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加热系统和热水供应系统。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住建筑、有生活热水需求且满足安装条件的城镇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遵循保证系统综合效益和可持续应用原则,实现合理的太阳能保证率和综合节能、投资收益。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划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管理与促进政策,按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制订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资金补助奖励政策。

市规划委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规划设计标准管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项目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对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管理。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负责太阳能热水系统有关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审查和批准发布工作,负责本市生产环节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的质量监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市工商局)负责对本市假冒伪劣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六条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发展规划;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程序办理太阳能热水系统补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核工作。

区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本市建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政策措施,对全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促进。

第八条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有关的行业协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中介机构,在各自职责与业务范围内参与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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