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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场内测设的水准用控制点,在间隔一定的时间需联测一次,以作相互校核,对校核的数据仔细计算,以保证水准点使用的准确性。
4.7.2当施工至±0.000层时,为保证地上部分的标高及楼层净高,需在每个楼首层四个大角处用水准仪设置4个±0.000水准点。该4个水准点作为该工程封顶的常用固定基准点,并选在上下贯通的外墙或边柱等处。
4.7.3传递时用钢尺根据统一的±0.000水准点向上直接量取,严禁利用相邻下层标高引测,避免误差积累,后将水准仪安置在施工层上,校测由下面传递上来的各条水平线,校测误差控制在2mm以内,在各层抄平时,应后视两条水平线,以做校核,并采用一次精度定平法,以提高观测精度和速度。精度控制严格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DB11/T464-2007和有关规定。若传递高度超过钢尺长度或遇到障碍物时,应另设一道高程起始线,保证高程测量的精度。
4.7.4施工层抄平之前,应先校测由地上标准点传递上来的二个标高点,当较差小于3mm时,以其平均点引测水平线,抄平时应尽量将水准仪安置在测点范围的中心位置,并进行一次精密定平,水平线标高的允许误差为±3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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