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学习
建设工程教育网

APP学习更便捷

建设工程教育网

微信公众号

010-82326699

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房地产经纪人 扫码并回复房地产经纪人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经纪人 > 复习指导 > 正文

2017年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

2017-08-21 17:26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建设工程教育网2017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辅导基础班课程已开通!2017年房地产经纪人基础班课程梳理学习思路,明确各章重点,按照教材章节体系全面讲解,结合各章节历年考情分析、重难点以及典型例题进行系统解析,更有协会师资助力讲授,帮助考生摸清备考方向,赢在起跑线!点击了解招生详情>> 

2017年房地产经纪人时间为10月21日、22日,正在备考的小伙伴们准备好了吗!上战场需亮剑,备考怎能没有新版教材!为了广大考生能够更加顺利备考,建设工程教育网建筑书店提供2017年房地产经纪人正版教材销售渠道!新鲜出炉啦!!!【出炉啦】2017年房地产经纪人新版教材火爆销售中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1)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房屋买卖(包括拍卖);房屋赠与;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2)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Keppo

建设工程教育网2021年房地产经纪人新课已开通,网校总结多年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房地产经纪人考试重点、难点,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帮助考生高效备战2021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打造全新课程套餐!立即查看>>

阅读排行

房地产经纪人招生方案
微信二维码活码

立即扫码添加学习顾问

报考指导

考情速递

备考计划

帮你选课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更多问题咨询客服

我要咨询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