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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经《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知识点:房地产转让条件

2017-07-04 14:30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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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转让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方式,有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房地产抵债、房地产入股等行为,无偿转让主要包括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等行为。

  房地产买卖是指房地产权利人(房屋所有权人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于一身的权利主体)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一定价格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赠送给他人,不要求受赠人支付任何费用或为此承担任何义务的行为。

  房地产买卖属于双务行为,即买卖双方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需承担一定的义务,房地产赠与属于单务行为,受让人不需承担任何义务。正是由于这一点,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为了某种目的(譬如规避交易税费)而将房地产买卖变相转为房地产赠与的行为,需要严格区分并加以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了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土地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同时规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炒卖地皮牟取暴利,并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法请求人的申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如查封、限制转移等。在权利受到限制期间,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决定收回出让或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的决定,在国家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之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共有房地产,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共有房地产权利的行使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能因部分权利人的请求而转让。

  (5)权属有争议的。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是指有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致使该项房地产权属难以确定。转让该类房地产,可能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产权登记是国家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的法定手续,未履行该项法律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指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现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为抑制投机性购房,2005年5月9日,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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