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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房经《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知识点: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

2017-07-04 16:38   来源: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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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2)移交有关图纸资料。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说明文件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资料进行清点和核查。

  (3)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现场查验应当综合运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实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

  (4)解决查验发生的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情形,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复验。

  (5)确认现场查验结果。建设单位应当委派专人参与现场复验,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确认现场查验的结果。

  (6)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期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天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交接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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